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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户口转成非农户口后原有农村住房可确权吗?

2024-05-12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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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严格遵循“地随房走”的基本准则,对于那些原本户籍为农业户口而迁移至城镇户口的人群(简称“农转非”人员)来说,只要他们仍然对原先在农村宅基地上所构建的住房持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就有权利依循法律程序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倘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发生损毁、灭失等状况,这种情形下,“农转非”人员将无法再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诚然,农村宅基地作为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居住的基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会员才能够具备资格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句话说,那些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享有此类权益。由此可见,依据上述法规,当“农转非”人员的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换为城镇户口之后,他们便自动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从而不能再享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并栖居在宅基地上的农村住房属于每个公民的合法财产,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抑或是“农转非”人员,都能毫无疑问地对其宅基地上的住房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严谨的“地随房走”原则,假如“农转非”人员对地上的房屋坚持保持所有权不变,那么他们也理应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宅基地使用权。 随着“农转非”人员失去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他们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权益亦会产生相应的转变。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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