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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能否确权非农户口?

2024-11-23
对于原籍村庄的非农业户籍群体而言,他们在原来所在村庄的住宅产权是得到确认和保障的。这需要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继承方式获得的宅基地及其建筑物,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所有权认证; ②对于因升入更高层次的学校学习或外出工作、参军等正当理由而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人来说,只要其原先所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就可以依法进行所有权认证; ③对于因结婚、投靠等原因而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人群,他们原先经合法审批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也同样可以依法进行所有权认证; ④对于因服刑等特殊原因而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人来说,他们原先经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仍然可以依法进行所有权认证; ⑤对于那些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山区搬迁等特殊原因而被批准异地建造住房的人来说,他们的房屋也可以依法进行所有权认证; ⑥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前,原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也可以依法进行所有权认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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