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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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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缔该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擅自发行证券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证券公司虽然对发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限于核查手段,未能发现虚假,而被发行人所蒙骗,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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