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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定程序: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在各管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认定嫌...
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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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人民检察院在自我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认定嫌疑人的,应由检察长认可。2、识别应由调查人员主持。主持认可的侦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识别之前,必须向识别人详细询问识别对象的具体特征。特别是,为了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必须通知识别人有意识地进行虚假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多个识别人识别同一识别对象时,每个识别人必须单独识别。必要时,可以有证人。4、识别时,识别对象应混合在其他人或物品中,不得给识别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调查的事件,在确定嫌疑犯时,确定的人数在7人以上的认定照片时,认定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的场所、尸体等特定认定对象进行认定,或者认定人能够正确地说明物品的独特特征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不一定必须要有。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通常情况下,辨认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人、物)等等。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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