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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冲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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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物权变动的问题。尽管如此,二者也不是没有关联,其间的关联发生在善意取得场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对此学学者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善意取得场合应当具备合同有效这一要件,当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111条也曾经规定要求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比如,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两条规定并没有冲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合同法与劳动法无关,合同法是经济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完全不同的两部法律,根本就是两个领域的。地方的一般叫劳动合同条例,地方规定必须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相冲突,是无效的。不过,关于地方规定也必须经过地方人大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应该不纯在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情况。可能是你理解有误。你可以补充说明你认为冲突的具体是什么规定,再帮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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