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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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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定义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
一、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者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所有器械物品。其中,用于杀害受害者或排除受害者抵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杆、毒药、绳索等(2)用于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例如钳子、斧头、锯子、爆炸物等(3)为了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于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例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和绳子等(5)用于掩护犯罪实施和消灭犯罪证明书的物品,例如犯罪时戴的口罩、犯罪后消灭药物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二,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认定犯罪准备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区别:(一)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阶段的区别在认定犯罪准备时,必须区分犯罪准备和犯罪准备阶段。犯罪预备是行为者实施的行为停止状态,犯罪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者意外的原因无法开始实施犯罪,则必须在犯罪预备论处进行。(2)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犯罪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表明自己的犯罪意图是口头或书面的。犯罪意味着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只是其犯罪意图的表现,如杀人等,不是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与犯罪预备有本质区别:犯罪不能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也不能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罪。犯意只是错误,可以通过批判教育来解决。犯罪准备是为了落实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有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明确规定准备犯应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准备时,只有正确区别于犯罪意识,才能明确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者的犯罪。(3)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执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也要区分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执行行为,犯罪的执行行为主要是刑法部分规定的行为,一般来说,预备行为和执行行行为很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和执行行行为的区分很难。例如杀人、强盗、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追随行为、等待行为、寻找受害者的行为等,是预备行为还是实施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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