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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做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等等,一般常见的犯罪预备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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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行为按其危害行为形式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以及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即持有型犯罪 。作为类型是指表现为一定身体动作的行为。行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说到行为,首先指的是行为。与作为相比,不作为型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持有型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以独特行为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第172条规定的假币罪。
犯罪预备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亡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以,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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