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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的法律效力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相关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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