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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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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收养效力的解除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关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可以参考以下情况:1。完全证明或可以直接接受的证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和确认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书、医院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死亡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验资报告等。对此类证明材料,只要形式真实,我们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核实。2、证明力强或基本可以接受的证明材料:地方党政机关、有人事保卫部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经历、革命、收入证明等。除了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外,这些证明大多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无需调查核实。3、证明力弱或可采性弱的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小型民营企业出具的证明大多可以作为参考,需要调查核实或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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