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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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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可以参考以下情况:1。完全证明或可以直接接受的证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和确认的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书、医院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死亡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的验资报告等。对此类证明材料,只要形式真实,我们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需对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核实。2、证明力强或基本可以接受的证明材料:地方党政机关、有人事保卫部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经历、革命、收入证明等。除了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外,这些证明大多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无需调查核实。3、证明力弱或可采性弱的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小型民营企业出具的证明大多可以作为参考,需要调查核实或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1、合法收养孩子首先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 2、然后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再签订收养协议; 3、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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