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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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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原购房合同金额计算。第三,区分权益和债务。如果涉及贷款,首先要去掉贷款部分。也就是说,取得房屋的一方向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息。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的,也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同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法官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以此作为补偿。请问你们名下是否有房产需要分割呢?对方名下的银行卡之类你是否知情?如果确定要诉讼离婚的话,还是要尽早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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