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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职...
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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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事部于1997年8约8日就已经颁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2002年11月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你县于5年后的2003年才成立仲裁委,2007年当事人已经退休,2009年上访时还没有得到是否受理的通知,更不用说解决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且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给预解决。此事不能作为已过实效,或时过境迁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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