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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或者标志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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