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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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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市、县(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矿坑排水计入用水控制指标,再生水不计入用水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一)用水效率指标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三)水资源费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XX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景区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景区规划;(三)制定并公布景区保护目标、年度计划、建设规模等;(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安全应急预案;(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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