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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
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行政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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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具体上诉流程为: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审查标准《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进行: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整体审查。二是具体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1、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定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二、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有冲突,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综上所述,该条款旨在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三、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制定完整的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法定批准和公开发布过程中,由于影响较大,需要严格遵守。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才会被认定为违法。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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