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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行政申诉的...
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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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终审判决,案件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称之为“申诉”,不是上诉,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被告两审终审制。 如果是民事、经济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如果是刑事案件,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期限同是两年。 如果是行政案件,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期限同是两年。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得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是,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三是行政诉讼应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的主要原因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对象往往不是唯一的,有权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的;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中对合格被告的认定比较复杂,原告对合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什么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会在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决,不会因为不同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有限的无理原则。行政诉讼强烈的职权主义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是围绕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往往不成立,但仍能获得胜诉判决。因此,无论是同一诉讼请求还是同一事实理由,都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当然,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不同的判决。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况。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变更被告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多人中,有一人或者几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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