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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 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作出变更判决。
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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