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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2024-11-22
鉴于借据已遭毁损,导致无法对其进行原始比对的书证复制品将被视为确认案件真相的权威凭证,但须遵循严格的证据强化程序。为此,需要满足以下三项具体要求:首先,此类复制品必须得到其他可信度较高的证据与之相符印证,而仅凭单个复制品的证据力无法成为定论的唯一依据。换句话说,复制品证据需要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实,且这些证据之间应能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若书证复制品的提供者无法提供原始文件进行核实,则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理由,即必须有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的实际情况(如有证据表明复制品原件已不复存在、原件现由他人持有等)。主观因素并不足以作为无法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最后,书证复制品的提供者还需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确实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的复制品不能独立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必须经过严谨的证据强化过程,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瑕疵证据的强化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强化规则,即是指某些证据因其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处,无法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借助其他证据的支持和补充,以确保其真实性或增强其证据价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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