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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的证据效力低于原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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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证据的效力。但是原件的证明力会更强一些,法律规定应当提供原件的,应当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可以的。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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