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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是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是...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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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借条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不能成为有效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上述法规说明,复印件、复制品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遗嘱复印件能作为证据,能证明遗嘱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没有不同的,是有效的,但是遗嘱复印件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原件才可以作为证据单独使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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