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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老人没有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行为能代表自已的真实意思,且表达与反映的思维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与常理状态,其民事行为即属于有效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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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亲属中确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处理,只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进行认定,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存在的,也可以按照指定监护来进行处理,需要按照上述内容签订监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一特殊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确定老年人监护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老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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