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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中...
只要老人没有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行为能代表自已的真实意思,且表达与反映的思维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与常理状态,其民事行为即属于有效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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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老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无、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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