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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如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可以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进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
老人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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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在正常的情况下监护人是无权处理被监护人的任何财产的,但是因为需要给监护人缴纳教育费用,或者筹资医疗资金,监护人是不需要征求被监护人同意的。除了这两种情况下,监护人私自处置被监护人的任何财务都是犯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亲属中确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法定的顺序来进行处理,只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进行认定,如果法定监护人不存在的,也可以按照指定监护来进行处理,需要按照上述内容签订监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中协商确定监护人。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我国建立了监护人制度,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群体。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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