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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
取保候审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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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满后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被的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对于这一类人群,不需要或者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理。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取保期限届满之后,应当及时的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以及相关单位。如果取保候审期满之后,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安局长、院长或检察院签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以上即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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