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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取保候审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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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满前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监视居住一般意味着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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