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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应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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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按上述《通知》精神,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是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缓退的,就必须退休。
退休年龄已经到了后,和公司的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因为劳动法中明确的职工的年纪,已经后了这个年纪后,将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如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在法律上已经不再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双方的关系变为劳务关系,此时发生纠纷只能使用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风险提示:《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含经审批延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之主体要件(经审批延长退休的除外)。 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禁止劳动者的就业权,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属于劳动者主体资格灭失问题,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存在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丧失劳动权,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不属于劳动法上之劳动,该劳动为就业劳动,和公务员、保姆等劳动同为广义劳动。 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客观上乜无法办理,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风险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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