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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作用、患者本来的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其他因素起着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求。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者权利。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责诊疗和护理的医务人员的主观状态。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该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善的过失,应该采取推定的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故意伤害患者,则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处理。医疗过失的形式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简而言之,它们都表现为违反了他们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
起诉状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汽车时意外摔伤,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原告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前,右臂和右手活动正常。当被告取出原告右肱骨内固定物时,原告桡神经因操作不当而断裂。原告在被告,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麻木十分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到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和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规诊疗,手术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县人民法院的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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