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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未生效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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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未生效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四)涉外股权转让“优先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问题
1、支持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在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家庭状况、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与确定抚养关系不同,探望侧重于与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交流,物质条件不是重要因素。2、稳定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主要的学习和心理成熟阶段,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绪和心理稳定。3、孩子身心愉悦的规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后心情愉快舒适,性格开朗外向,可以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相反,他的情绪忧郁,压抑,性格变得封闭,内向,很难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而且被探望后孩子的身心是否愉快甚至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对此,可以通过老师、同学、朋友、邻居、保姆等证词获取相关信息。另外,还要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一般来说,虽然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不能决定探望权的行使,但从可能影响探望的具体内容和效果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参考。
1、 外国人的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那么此种情况下法律只规定要把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并没有规定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但实践当中,如果户照没有一同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需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的期限。 2、关于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起诉书中只写中文名或只写外文名都不可以,一般是外文外在先,中文名在后,两个都要写上,而且外文名要根据户照上确定的名称来写。这个问题最小,但最容易出问题而不能顺利立案。 3、外国人的住址:如果人在国外而在国内无住址,那么地址就写国外的地址,但也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写上,只写外文肯定不行。 4、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来翻译。在国外形成的公证和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还要进行翻译,而这些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是随便找家翻译公司就可以的。 5、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单化,尤其是双方协议诉讼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写上太多无关大局的话反倒会引起法官的过多关注,从而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6、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一点东城区人民法院考虑的就比较周到,即使是协议离婚的,他们也只给判决书不给调解书。 7、双方协议离婚的,一方不回国而委托国内律师代办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原告,国外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这样最省时间。在审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也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此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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