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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1-11-30
1、支持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在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家庭状况、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与确定抚养关系不同,探望侧重于与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交流,物质条件不是重要因素。2、稳定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主要的学习和心理成熟阶段,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绪和心理稳定。3、孩子身心愉悦的规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后心情愉快舒适,性格开朗外向,可以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相反,他的情绪忧郁,压抑,性格变得封闭,内向,很难说探望符合孩子的利益。而且被探望后孩子的身心是否愉快甚至健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对此,可以通过老师、同学、朋友、邻居、保姆等证词获取相关信息。另外,还要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一般来说,虽然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不能决定探望权的行使,但从可能影响探望的具体内容和效果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参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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