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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
这种问题应以调解为主,先与办事处、社区、政府热线、消协等部门联系,实在不行再考虑司法途径解决。供暖差不等于没供暖,你们拒交供暖费同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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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未经供热公司的确认私自拆除屋内供暖设施的行为实为不妥,且其仅拆除了房屋内的散热器,其房屋内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仍应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 用户室内采暖系统都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产生供热失调,影响整体系统的运行。非专业作业人员自行拆改采暖设备,由于缺少必要的施工安装经验,安装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出现安装不严,产生漏水,严重时会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和公共利益损失。
供暖方是否能拒收费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供暖公司拒收供暖费的条款作明确约定,则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当事人依据合同条款,按时全额缴足当年供暖费用,则供暖公司不应拒收当年的供暖费。供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但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法条链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1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17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负担。
财税〔2016〕94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r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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