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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
《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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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方是否能拒收费要看双方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供暖公司拒收供暖费的条款作明确约定,则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当事人依据合同条款,按时全额缴足当年供暖费用,则供暖公司不应拒收当年的供暖费。 供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但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1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17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负担。
针对供暖合同需要签订吗的问题,业主可以在交房时或者入住时或者缴费时,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与供暖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非供暖单位(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供暖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 2、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3、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4、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 5、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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