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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餐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算

2022-10-26
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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