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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3)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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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2、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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