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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
1、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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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报告工作。听取和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和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实施的主要方式。二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种:一种是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第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批。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一般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财政预算、决算、账簿、报表等。(4)备案。备案是监督对象根据法律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一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制度。(6)惩罚。惩罚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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