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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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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仵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一条补充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月工资”所应包含的具体要素、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年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法。2、规定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人。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三,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情况,计算平均工资的时候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时,应当注意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保证经济补偿的计算和发放合理合法,不致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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