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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合同,具备下列的条件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签订居间合同的有效情况是:居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法、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居间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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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口头形式劳动合同无效;其他。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典。 1、如果由你本人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之间的合同,或者提供了订立合同的这种服务,我们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2、作为居间人,订立合同的时候,所有的事项都需要向委托方如实报告。如果出现了故意隐瞒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对于委托人的利益有所损害,可以免于支付报酬,或者对于当事人所带来的损失,需要给予经济赔偿。 3、如果是中介公司,比如为了促成这个合同的成立,中间可能会有所活动,关于活动的经费,与委托人是不相干的,需要由居间人自己来承担。而后期如果没有能够促成合同的成立,委托方不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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