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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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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的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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