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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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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含义是一样的,都是指有原始证据产生的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像、复印件等,传闻证据的含义较为复杂,理论上尚有较多不确定的含义,狭义地讲就是非直接经历(未经证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说:“某某讲凶手是谁”就属于传闻证据,或者引用报纸杂志上的一些评论、未经证实的新闻也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的分类方法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一般而言传闻证据是不被采信的,传来证据实际上是属于原始证据的复制件,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传来证据可以被法庭采信。
1、传来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 2、传来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 3、传来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允许使用传来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
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不过是在原始效力存在的情况下才有的,而且这个传来证据不能是听来的,必须要有源头的,传来证据要是没有了基础的话没有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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