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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么判定的啊?

2024-06-29 2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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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该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该、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所以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的证明作用。只要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与案件的某个待证事实有关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查证属实后,就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它对发现与收集原始证据,对于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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