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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则应该赔偿因自己的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
未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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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3月,A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由A承包村里的机井,用于浇地。双方约定了承包费为每年2000元,承包期限为十年。2006年年底,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认为承包费太低,就要求A增加承包费,遭到A的拒绝。村委会认为合同不是这届村委签的,这届村委有权废止合同。2007年3月,村委会对A承包的机井停了电,并砸开机井泵房的锁,换了新锁,并另行把机井发包给了村民B。A多次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被村委会拒绝。A找到C,王接受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A与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村委会构成违约,由此对A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A损失20000元。说法:A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按时交纳了承包费,并为村民浇了地,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村委会也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新一届村委会与上届村委会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村委会成员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村委会如认为承包费太低,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承包费。而不应单方终止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村委会的行为属于违约,就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50500-2021(09)》9.13误期赔偿9. 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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