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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抵押的房屋保全措施

2024-11-15
对于曾经依法设立过抵押权益的不动产,相应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实施以下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房屋:国家司法机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与被执行方有关联的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实施查封。公开出售、变价处理或以资金抵消债务: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并获批准后,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公开出售、变价处理或者以资金抵消债务。宽限期:自裁定公开出售、变价处理或者以资金抵消债务之日起,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为被执行者以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出具一项六个月的宽限期。在这段特殊时期之内,被执行者应主动腾空相关房屋,而国家司法机关亦不能强行令被执行者及所扶养的家庭成员迁离这处房屋。若在房屋所有权人和银行之间的债务总额远低于与其房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债务总额,可选择由房产所有人向银行还款以消除银行对此房产的抵押权益,进而使后续保全及拍卖工作更加安心。倘若在处置过程中,出现需要进行再拍卖的情况,出于申请人作为公众债权人、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事实考虑,优先满足抵押权的要求,即采用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先用于清偿银行的债务,剩余部分再由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除此之外,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自行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如实施查封、扣押等方式强制出售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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