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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农场本身的性质是国有资产,农村土地(包括其农林场)属集体所有,前者是国家所有,后者是村群众集体所有; 2、根据以上所有制性质,村民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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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承包地被征收时,村组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包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后由村组给承包人另行调整承包地。如果村组不能给承包人调整出承包地的,应该将被征收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承包人。因为不同的土地品质得到的补偿费各不相同,所以,村组之所以能将2亩好地换成6亩差地,就说明6亩差地的产出才能折抵2亩好地的。在赔偿6亩差地的补偿费时,也会考虑其土地品质。所以在不能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6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全归承包人。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基本是这样的.在1980年左右村里统一分场院.当时很多户有自己垫坑用场的.当时村委会已声明有场的就不在分场.所以基本上每户都有场地拉。村民A成了我家的北邻… 这样相安两三年后.村民A与村民B协商调换用场.这样很自然的村民B成了我家的北邻.这样和睦的相处了几年后.于1989年左右村民B因为某些原因。在一天晚上偷着用推土机把土从旁边的空地上推到他家和我家部分的场上面。从而使场高出了原来很多。因为是偷着。所以在推土时掩埋了我家很多柴物。事后多次和他家理论.和村委会理论。后来经过调解.村民B以借用我家场院为名继续使用。而我家在多方的施压下同意其借用。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直到1992年左右。村民B又以各种理由欲在借用我家的场地上建一座大宅院。在我家极力反对下。没有顺利完成。从而使他不得不退出我家的场。建在他家的场院上。而借用我家的那块场院则继续被他家借用。直到1993年村里统一规划宅基地。他家的房子被规划为宅基地。他家的场院没有拉。取而代之的是那座房子。而压谷物用的场还是借用我家的。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们生活的水平提高.机械化作业普及.原本忙碌的场地也渐渐的闲了下来。有人种上了农作物。而有些人还在继续使用着。直到有一天。我家看到村民B拿着树苗。铁锹。想在场地上种树.所以马上上前阻止.但是被他家得亲戚朋友一顿乱骂。以至后来大打出手。后来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们出手制止.更让人惊愕的是.一直借用我家的土地到现在成了他家的了。 2004年.村民B以各种手段为其儿子办理了宅基证.其位置是在我家的场上面。对此结果我家无法接受。既而找到乡里…县里。市里。但是几年过去拉。还是无法得到帮助。直到今日双方还是僵持不下。 人物背景:村民B家庭成员:一个孙子(今年已满18岁农业户口).一个儿子(儿熄为非农业户口).老夫妇俩(被人们称为土霸王)(此前共有标准宅基3处。我家背景:父母(都不识字)两个姐(现已出嫁)我(24岁今年很荣幸成为奥运志愿者.效力于MPC.IBC.FCH团队)很小时因家里穷.家人常被人看不起.(现有宅基两处父母一处。我一处。此场院一块。自1980年至今村委会未对其场院统一规划。言归正传:我基于对法律的浅薄知识提出以下意见: 04年他的孩子不到18岁。对权属问题不清的情况下.怎能开出宅基证。而且面积已在400平米以上(我所了解应在233平米以内)…可否认定宅基证无效.要回我家场院。(后来听说他家土地部门有亲戚当官). 下一步怎么走。在此请求资深律师明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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