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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跟帖评论法律依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草案》第26条规定,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立法上试图对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作出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可能是将明显属于中立行为的情形认定为犯罪,是否妥当还值得推敲。 某些行为对于维持日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些行为也可能与犯罪的帮助行为有关联,这就引出了中立行为的概念。中立行为,是指从外观上看,通常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或业务行为。在刑法上成为问题的是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定性,也就是虽然实施的是日常行为或相关职业行为,但客观上给他人的犯罪提供了帮助的情形,能否作为帮助犯处理? 帮助犯,是指为他人犯罪产生提供物质帮助或心理支撑,对犯罪有促进、推动作用的行为。帮助犯概念其实已经表明其成立是相对容易的,只要某种行为对正犯行为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为正犯“壮胆”,或者使得正犯在犯罪时的障碍更少,帮助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就存在,帮助犯就成立。 这等于说,帮助犯对于犯罪的“贡献”是有限的“贡献”,明显有别于正犯的“贡献”。正犯行为的实施并不完全依托于帮助犯,帮助犯只不过为正犯的实行提供多多少少的“支持”,帮助犯对于犯罪的参与是“最低限度”的参与。帮助者的物理帮助作用虽然没有发挥,但是,该帮助对实行者所产生的心理影响仍然存在,使正犯在犯罪时心里更踏实的,成立精神帮助,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及其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仍然存在,帮助犯成立。 如果将这一立场贯彻到中立行为的帮助中,就会得出结论:中立行为人通常对正犯的行为有认识(至少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对造成结果的正犯行为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的场合,按照传统的帮助犯因果关系理论,似乎应当作为帮助犯处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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