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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颁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收缩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限,这一权力被限定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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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198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一、经济纠纷案件(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二、经济犯罪案件(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五)走私案件。三、涉外经济案件(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除上列十六类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具体的细致范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就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吗做出以下解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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