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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管理规定: 1.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
以下产品是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发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口罩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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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对劳动防护用品了解不是很清楚。事实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防御装备,对减少职业危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九类:(1)头部护具。用于保护头部、防撞、挤压伤害、防物料飞溅、防尘等。主要有玻璃钢、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竹藤安全帽、防尘帽、防冲击面罩等。二、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理产品。(3)眼保护器。用于保护操作人员的眼睛和面部,防止外界伤害。分为焊接眼保护器、窑炉眼保护器、防冲击眼保护器、微波保护器、激光防护镜、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眼保护器。(4)听力护具。长时间在90dB(A)以上或短时间在115dB(A)以上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有三种:耳塞、耳罩和帽盔。五、防护鞋。(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包括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焊接手套、防x光手套、石棉手套、丁腈手套等。(7)防护服。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品。用于保护外露皮肤。分为护肤霜和洗涤剂。各行业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在发放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工分配,并保存台帐。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尚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当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上述期间届满。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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