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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帮助一方可以终止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1)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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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指什么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看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多的一方的请求补偿权不同,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与的是适当的帮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有以下条件: 1、时间。也就是说,这个生活上的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而非离婚后的任何时候所发生的所有困难都适用。 2、经济条件。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个问题的提出意味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在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护,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时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经济帮助要求的,给予经济补偿应该是从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支出给予另一方,而不是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三、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如果协助一方的年龄比较小且尚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办法;若是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决。由于大多数经济帮助只是解决受理人暂时经济困难。因此,数额不高,经济帮助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在两万元以下。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涉及到问题比较多,本文是对此进行的概括说明,生活中因为离婚一方的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助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关于财产的帮助,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帮助,可及时与律师联系。
离婚时经济帮助这样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比较困难的,比如要抚养孩子或者赡养父母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应当给与适当的帮助,怎么帮助应当由夫妻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法院判决。但是如果双方都比较困难的,那么一般就不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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