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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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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帮助一方可以终止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1)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2)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足以维持其生活的,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3)在原定的经济帮助结束后,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如另一方再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至于一方离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扶养义务及扶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2.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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