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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帮助一方可以终止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1)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2)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足以维持其生活的,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3)在原定的经济帮助结束后,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如另一方再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说,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 3、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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