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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 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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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人一方死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帮助对象,在申请执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帮助一方理所当然的有权停止支付。因此,经济帮助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不能要求继承。
1、离婚时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或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2、具体指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且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帮助一方可以终止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1)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2)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足以维持其生活的,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3)在原定的经济帮助结束后,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如另一方再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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