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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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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预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却经常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很容易引发了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如果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个无效从法律而言是至始无效,即从签订的那一刻它就是无效的。那么,如果你买了一套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签了合同就交了首付。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来看看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那么,根据本规定,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将是主张赔偿的关键问题。如果能证明开发商没有向你提供预售许可证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却经常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很容易引发了纠纷。 其实,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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